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会计监督及风险控制制度
会计监督及风险控制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本基金会财务行为,加强会计监督与风险控制,保障基金会资产安全、完整,确保会计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维护捐赠人、受益人及相关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等法律法规及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会计监督制度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 合法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并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会计制度的规定。
- 适应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体现本基金会业务管理的特点和要求。
- 规范性原则。即会计监督制度应当全面规范本基金会的会计工作,要符合并体现会计科学的基本原理和方法,并能规范会计事务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的工作。
- 科学性原则。制定本基金会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必须科学合理,以使所制定的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便于操作和执行,利于管理和检查。要根据执行情况和管理需要不断完善,以保证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更加适应管理需要。
第三条 会计监督的对象主要包括对预算管理、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结转结余管理、项目资金管理、资产管理、负债管理等监督;也包括制度建设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重大经济活动、重大资金支出和其他监督部门认定的事项。
第四条 应监督年度财务预算,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预算的编制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的原则。
第五条 本基金会的收入和支出应建立严格的审批程序,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第六条 支出审批应遵循分级负责、权责对等的原则,审批人员应对审批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
第七条 收支凭证应完整、真实、规范,并经过相关人员的审核和签章。
第八条 会计人员应履行监督职责,对违反财务规定的行为及时制止和纠正。
第九条 会计监督应与内部自查、外部审计相结合,形成多层次的监督体系。内部自查是本基金会内部进行的监督,在会计核算过程中由单位负责人、会计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共同实施的内部监督。外部监督是本基金会主体之外的、相对独立的审计组织对会计工作实施的监督。
第十条 会计监督应当实行事前监督、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监督相结合。本基金会应当依法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会计信息处理全过程的监督检查:
- 加强会计信息系统合规性、安全性监督检查,包括:系统功能配置、实施、业务流程和信息传递流程的执行系统安全管理制度执行等情况;
- 加强会计岗位设置情况检查,确保不相容岗位设置和履职情况符合内部控制相关要求;
- 加强对财务账簿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的检查,对伪造、变造、故意毁灭会计账簿行为,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
- 加强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及时性的检查,对指使、强令编造、篡改财务会计报告行为,应当制止和纠正。
第十二条 应强化财务风险防范意识,按照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原则,不断健全完善财务管理体系,有效发挥财务制度对财务管理活动的规范作用,建立内部财务风险预警机制,做好各项财务决策。
第十三条 财务风险控制应贯穿于财务活动的全过程。建立“事前预警预防、事中审核、事后检查整改”三道防线,加强对重大财务事项、重要业务处理和重点风险的监控。
第十四条 本制度经第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后生效,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