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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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捐赠票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基金会的捐赠票据的使用行为,加强捐赠财务收入财务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以下简称捐赠票据),是指本基金会按照自愿、无偿原则,依法接受并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财物时,向提供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本制度所称的公益事业,是指以下非营利活动:

(一)动员社会力量,为发展残疾人事业募集资金、财、物,为残疾人等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

(二)残疾人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就业服务和帮助

(三)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和援助积极开展残疾人维权工作,保障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四)为残疾人提供文化、艺术、体育等方面培训服务,丰富残疾人的文化生活

)为残疾人提供用品、用具、为残疾人实现基本权利提供便利;

为残疾人提供助学和医疗救助;

(七)为残疾人的生存和发展、为残疾人事业的发展提供一切可能的服务;

(八)开展残疾预防相关工作及活动;

(九)加强并开展与省内外基金会、团体机构、人士的交流与合作,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

第三条 本基金会财务室负责管理捐赠票据,负责捐赠票据的核发、使用、保管、核销、稽查等工作。

第四条 本基金会使用的捐赠票据为四川省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电子”,由财务室统一管理。

第五条 捐赠票据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务、税务、审计、监察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捐赠票据是捐赠人对外捐赠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捐赠款项税前扣除的有效凭证。本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章 捐赠票据的内容和适用范围

第六条 捐赠票据的基本内容票据名称、票据监制章、票据代码、票据号码、交款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交款人、校验码、开票日期、二维码(条形码)、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单位、数量、标准、金额(元)、金额合计(大写)/(小写)、备注、其他信息、收款单位(章)、复核人、收款人等。

第七条 本基金会接受以公益为目的的捐赠以后,应当向捐赠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捐赠票据,并送达捐赠人。若因捐赠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地址无法确认,导致捐赠票据无法送达的,本基金会应当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入账,暂缓开具票据。捐赠人不需要捐赠票据的,或匿名捐赠的,也应当开具捐赠票据,由本基金会留存备查。

第八条 基金会应妥善保管捐赠票据,不得丢失、毁损,使用和管理捐赠票据应遵循国家相关规定。

第九条 下列行为不得使用捐赠票据:

(一)集资、摊派、筹资、赞助等行为;

(二)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并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

(三)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

(四)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的行为;

(六)受赠财产未经本基金会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赠人或者其他第三人的捐赠行为;

(七)财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章 捐赠票据的印制、领购和核发

第十条 捐赠票据分别由财政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政府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其他任何单位不得私自印制和购买票据。

第十一条 公益事业捐赠电子票据财务室通过“财政票据管理系统”网站向财政部门领取。首次领用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用证”。

第十二条 财务负责人负责领购所需的捐赠票据。财务室负责《财政票据领购证》中单位基本情况、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领购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的变更与登记工作。

第十三条 本基金会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使用和妥善保管财政票据,财政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销毁、涂改,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税务发票互相串用。

第四章 捐赠票据使用与保管

第十四条 出纳人员应严格按照以下规定和财政部门的要求开具捐赠票据:

(一)现场接受现金捐赠时,应当严格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当场开具捐赠票据;接受支票捐赠时,应当待支票入账后按照入账金额开具捐赠票据;接受外币捐赠时,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备注外币的种类和金额。

(二)通过银行、邮局、网上支付平台等方式接受捐赠的,应当按照银行、邮局等机构提供的原始数据逐笔开具捐赠票据。确因捐赠人信息不全,无法将捐赠票据送达捐赠人时,应严格按照财务收入管理流程逐笔入账,待获取捐赠人相关信息后及时开具并送达捐赠人。外币账户接受捐赠,应当按照入账当日牌价折合人民币的金额开具捐赠票据,并注明外币币种及金额。

(三)接受捐赠物资时,应提供捐赠协议、捐赠单位提供的捐赠物资清单价值证明、相应票据等,手续齐全后交给财务室开具相应捐赠票据。原则上,实物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进口货物以海关报价为依折价的以成本价为依据,拍卖物资以成交价为依据。

(四)接受二手物资捐赠时,原则上不开具捐赠票据,由办公室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如遇特殊情况需开具捐赠票据的,需提供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公允价值证明,方可开具。

(五)接受文物文化资产(如字画、古董、工艺品等)捐赠时,由本基金会办公室向捐赠人提供接收证明、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

(六)接受固定资产、股权、有价证券、无形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先由办公室备查登记,开具捐赠证书,待其通过适当途径变现后开具相应金额捐赠票据。

第十五条 捐赠日期及金额原则不能变更。如根据捐赠人的要求需要变更捐赠项目、捐赠人名称等捐赠要素的,须由捐赠人本人提供相应的纸质证明,并填写《捐赠信息变更表》,由出纳人员统一办理,会计人员进行审核。

各部门与捐赠方签署捐赠协议的,需提前向财务室提供协议等资料复印件,以便及时入账。不得重复开具捐赠票据。

  • 应当确保电子票据及其元数据自形成起完整无缺、来源可靠,未被非法更改,传输过程中发生的形式变化不得影响电子票据内容的真实、完整。
  • 应当按照票据号段顺序使用,填写捐赠票据时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以及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开具红字电子票据。

第十 本基金会应当建立捐赠票据管理制度,设置管理台账,财务室应当妥善保管票据。

第十九条 遇有殊情况,需要全额退回已开具捐赠票据的款物时,应当收回该捐赠票据并将其按作废处理;需要退回所捐赠的部分款物时,应当先收回已开具捐赠的票据并作废后,按照实际捐赠财物的价值另行开具捐赠票据。

第五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本基金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情况、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行为的,要逐级报告,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应依法依规追究处理和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制度经第四届二次理事会通过生效,由财务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制度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2026年3月26日 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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