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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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工作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加速公益事业管理人员队伍建设和高素质、专业化人才的培养,加强对工作人员有效管理,建立起规范化、科学化、正常化的考核制度。根据《中共四川省委组织部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的通知》(川人社办发〔2023〕2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绩效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本基金会建立劳动人事关系的全体工作人员。

第三条 本基金会聘用的兼职专业技术人员及工作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章 考核原则

第四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绩的原则;

(二)一级考核一级的原则;

(三)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

(四)平时与定期相结合的原则;

(五)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对工作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一)德,主要考核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表现。

(二)能,主要考核业务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的运用发挥,业务技术提高和知识更新情况。

(三)勤,主要考核工作态度,勤奋敬业精神和遵守劳动纪律情况。

(四)绩,主要考核履行职责情况,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数量、质量、效率,取得成果的水平以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廉,主要考核廉洁自律的情况。

第五章 考核标准

第六条 工作人员考核标准以岗位职责及年度工作目标任务为基本依据,根据各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德、勤、廉的内容和标准适用于所有工作人员;能、绩的考核标准,按照不同职务、不同岗位制定具体的考核标准。

第六章 考核结果

第七条 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第八条 考核各等次的基本标准是:

(一)优秀: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基金会各项规章制度,廉洁奉公,精通业务,工作勤奋,团结协作好,有改革创新精神,热爱残疾人事业,积极主动对外宣传本基金会精神,为本基金会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工作成绩突出;

(二)称职:正确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廉洁自律,熟悉业务,工作积极,团结协作,完成工作任务较好;

(三)基本称职:政治思想表现一般,业务素质不够高,职业道德欠缺,组织纪律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较差,群众反映较大,责任心不强,忽视劳动安全,遵守工作或操作规程较差,造成一定失误,出现事故苗头或发生轻微事故;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低,组织纪律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不能完成工作任务或在工作中失职,造成较大失误,忽视劳动安全,违反工作或操作程序,造成严重事故。

第九条 严格年度考核标准,控制优秀人数的比例。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占本基金会工作人员总人数的25%,最多不超过30%。

第七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年度考核以日常工作和年度目标为基础,在每年末或翌年初完成;

第十 按照考核原则,考核工作由考核小组负责。本基金会设立非常设性的考核小组,考核小组由各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十 考核日常事务由办公室承担,其职责是:

(一)依据相关文件精神规定拟定本基金会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二)组织实施本基金会的年度考核工作,协调、处理考核工作中的具体问题;

(三)审核部门负责人写出的年度考核评语以及提出的考核等次意见;

(四)审核对考核结果不服的复核申请;

(五)代表本基金会颁发优秀等次证书;

(六)将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

第十 各部门负责人要注重观察本部门工作人员日常工作情况。内容包括:

(一)履行岗位职责的日常情况,取得成果的水平与效益;

(二)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的质量与效率;

(三)维护本基金会社会形象,职业道德的表现;

(四)学习及培训成绩,业务的提高与运用情况;

(五)廉洁自律情况,坚持正义与原则强;

(六)安全工作情况,安全意识强;

(七)出勤、劳动纪律情况,工作态度与敬业精神;

(八)上级临时交办工作的办理情况等。

第十 对工作人员的日常工作情况采用谈话的办法进行。

第十 日常工作情况是年度考核的重要素材,是主管领导人撰写评语,提出考核等次意见,考核小组提出审核意见和单位主要负责人确定考核等次的主要依据。

第十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人提交个人总结,做述职汇报,并填写《成都市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工作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

(二)部门主管在听取群众评议意见的基础上,根据日常工作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的意见;

(三)考核小组对部门主管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审核;

(四)由办公室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第十 对各部门主管的年度考核参照本办法第十六条项规定的程序,必要时可进行民主评议或民意测验。

第八章 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十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按照有关规定正常晋升工资档次,具有参加年度评优的资格;

(二)连续3年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两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具有优先晋升职务的资格。

第十 工作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可调整其工作岗位或离岗培训,不影响正常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

(二)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的,在次年仍不能达到称职及以上等次的,确定为不称职。

第二十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不能晋升工资档次,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职级,不享受年终双薪的待遇,并予以批评教育。

(二)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解聘。

第二十一条 考核工作与评选优秀活动、开展表彰奖励工作紧密结合,考核结果作为评选优秀、表彰奖励的主要依据。

第九章 争议处理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对年度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考核小组申请复核,考核小组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经考核负责人批准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人。如对复核意见不服的,可以向本基金会办公室提出申诉。

第十章 组织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基金会办公室负责综合管理、监督指导各部门的考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建立本基金会年度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将考核结果统计表和优秀等次人员名单汇总后报本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本基金会的考核小组成员,必须按规定要求,实事求是地进行考核。对在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行为的,本基金会将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其他问题

第二十六条 凡未进行考核工作的部门或个人,一律不得兑现考核结果的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由本基金会派出或经本基金会同意外出学习、培训的工作人员,由本基金会进行考核,主要依据学习、培训单位提供的有关情况确定等次。

第二十八条 新聘用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其中工作时间不足半年的不确定等次。

十九条 因病、因事请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工作人员不参加年度考核。因公致伤的工作人员,治疗、恢复时间超过半年的免于年度考核,依据其受伤前的工作表现情况确定等次。

第三十条 受党内警告或行政处分的工作人员可参加考核,但当年不得确定为称职。受党内严重警告及其以上党纪、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工作人员参加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党内严重警告、行政记过、记大过、降级处分的,一个年度不确定等次;受党内、行政撤职处分的,两个年度不确定等次。

第三十一条 违反党纪,被立案审查的人员,可参加考核,但暂不确定等次,待立案审查得出结论后视处理结果再明确是否确定等次。

第三十二条 受党纪处分同时又受行政处分的人员,其考核不确定等次的时限,应按其中处分时限长的一个执行。

第三十三条 应参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经教育后仍拒绝参加的,可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对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工作人员,可降低一个职务工资档次。其职务工资档次处于最低的,则不再降低。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二届八次理事会2015年12月25日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经第二届十三次理事会于2017年12月5日进行第一次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经第三届二次理事会于2019年3月7日进行第二次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经第三届三次理事会于2019年12月18日进行第三次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经第三届六次理事会于2020年6月2日进行第四次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经第四届二次理事会于2024年11月28日进行第五次修订审议通过后施行。由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办法未尽事宜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方针政策、本基金会章程执行。

2026年3月26日 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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